青海至中房地产评估所(普通合伙) Qinghai to Central Real Estate Evaluation Institute (General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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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价格在2014年6月13号发布的[2014]1289号文件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实行房地产评估市场调节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土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同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我评估所根据发改委通知的要求,决定执行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2322号)。 同时我评估所郑重承诺,本着普惠金融,让利于民的原则,对于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评估业务,个人住房贷款评估等抵押贷款业务,按评估价值计算,500元起收费。同时本所还有更多优惠活动,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及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