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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经纪收费标准的通知
查看:1655  发稿日期:2018-10-29 16:01:43
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5-05-22    青发改收费〔2014〕73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决定放开我省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和相关信息等咨询服务,以及进行房屋租赁代理、房屋买卖代理等经纪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青海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分别标示,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规定自20147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我省有关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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